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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古代社会发展过程中重刑思想的反思

时间:2018-08-18 18:40:51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 作者: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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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乃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之一,“重刑轻民”也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中华法系自产生直到终结,深受其影响与规制。重刑,作为一种制度和理念,在中国刑法史上长期存在。历史上有许多伟大的思想家、法学家发表过不少的宏篇伟论,对重刑高唱赞歌,力证重刑对治国安邦之不可或缺;肉刑的存废之争,更延续了上千年。作为君主专制政治暴力统治的思想基础,重刑学说荒谬、残忍,必然导致了对生命的蔑视、民生的摧残和基本人权的践踏,秦朝的暴政就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汉朝以后儒、法合流,重刑遂成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之一,影响深远。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面临转型的今天,人权得到普遍的关注,刑罚轻缓化亦是大势所趋,刑罚的价值取向也向人道化和理性化转变,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的重刑主义倾向进行反思,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找到根除它的合理可行的措施,从而促使中国社会逐渐树立起轻重适度的刑罚观念,推动社会向民主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探讨重刑,首先我们就不得不重点研究先秦法家之学,重刑思想的祖师是法家,法家管仲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重刑主张的政治家。重刑主义是法家思想的必然归宿,其理论基础包括任力不任德的实力主义、性恶论、重刑爱民论、民众愚昧论等,其内容包括刑主赏辅、“刑用于将过”、“以刑去刑”、“重刑连其罪”等。法家代表先秦新一代贵族利益,他们主张通过“变法”强国和“以法治国”来实现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再分配,如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邓析等是法家的先导,而战国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则为李悝、商鞍、慎到、申不害、韩非等。法家著述《法经》被称为我国封建刑法的开篇之作,约成于公元前400年,从现存史料的断简残篇中,完全可以窥见其重刑主义的色彩。总体来说,法家在思想上共同的特征有:一是特别强调“法”的作用,认为“法”是治国最基本的手段和工具;二是以国家主义为价值本位,主张强权政治和实力主义,倡导耕战,认为农与战是增加国力的源泉,从而提出了一整套强化耕战的政策;三是“法家之言,皆为君主说法”,为君主专制体制大唱赞歌并制造理论依据,将君主专制主义推向顶峰,这是法家理论的归宿;四是以历史进化说和人性好利说作为基本社会观,富有现实主义精神,更充斥着功利主义气息;五是法、术、势、刑、赏等是法家最基本、最常用的概念和范畴,也是他们的思想支柱。

整体来看,纵观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历程,单单从刑罚的种类和刑名的区分我们就可以看到古代重刑思想的历久不衰。古代的刑罚究竟有多少种,恐怕无人能说清,《尚书大传》就称:“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秦时刑种也在八十种以上,其中,生命刑十九种,身体刑十五种,劳役刑三十二种,财产刑九种,自由刑五种。汉承秦制,但刑名有大幅度减少,“刑罚有十五种,死刑三:枭首、腰斩、弃市;肉刑五:宫、刖右趾、刖左趾、劓、黥;髡刑一:髡钳城旦舂;完刑一:完城旦舂;作刑五:鬼薪、白粲、司寇作、罚作、复作;赎刑、罚金、夺爵、除名、夷三族、徙边、督;鞭杖;顾山;禁锢各一。隋唐以后,刑种逐渐规范,形成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五等二十级。但律虽有明文,而法外滥刑历朝不绝。

重刑思想的法律传统延续几千年,不仅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对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在当下,重刑主义仍然普遍存在着,至今在一部分国民思想中仍然根深蒂固。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一些法官崇尚重刑,迷信重刑的功能,认为刑罚愈重愈能有效的遏制犯罪,特别是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期,重刑主义观念表现尤为突出。不论我们维护正义的司法机关还是善良的普通民众,都普遍地存在着重刑主义的思想。他们在这一方面的共通点是他们认为只有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司法机关的严打政策和国人的死性偏好是重刑主义的佐证。当酒驾泛滥的时候,我们都很痛恨那些无视他人生命的酒驾者,尤其是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给他人带来极大痛苦的肇事者。所以我们的国人行动起来,压倒性的要求严惩肇事者,并且要求对那些性质恶劣的肇事者判处死刑,以缓解醉驾的危害。今天,在我们文明的国度里,虽然那种令人发指的残酷刑罚已经消失了,重刑主义也已经没有过去那样的明目张胆了。可是它却没有消失,而是隐匿在国人的内心深处。就犹如阿尔蒙德认为现代公民是“沉睡的狗”,当有事件唤醒他们时,他们就会积极参与政治一样,当有什么事件触动他们的神经时,他们就会重操重刑主义的屠刀。重刑主义的就会像洪水就会立即奔流而下,冲垮人们理性的堤坝。

那么我国的法制建设要想真正的抛弃重刑思想,应该如何做呢?一方面是转变刑罚价值取向,树立人道主义和效益的刑罚观念。现阶段,随着我国法律文化不断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量刑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追求通过刑罚达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更应该体现出人道主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人权,此外,还应该注重刑罚的效益原则,争取用最少的司法投入获得最大的司法效果。另一方满是完善刑事立法,为树立轻重适度的刑罚观提供法律保障。国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刑事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刑事司法解释,淘汰并废止重刑思想严重的法律和条文,让重刑主义彻底失去生存的空间。另外,在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时,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如果刑法一直处于强势地位,法的威慑作用必然会下降,这样就不利于刑法预防犯罪的价值追求的实现。

当前,我国已经稳步运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保障人权,追求公平,已经成为公民的主流诉求。因此,以当代的眼光正确批判重刑思想的法律传统,有利于我们处理好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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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岳静供稿

责任编辑:高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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