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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孩童还是罪犯?

时间:2019-11-07 10:15:56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 作者:孙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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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孩童还是罪犯?

近日,一起13岁男孩强奸未遂且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一时间引起网络哗然,其犯罪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残忍、心理之“稳定”让人不寒而栗,而其由此得到的处罚为收容教养三年。不少网友纷纷对此表示这种处罚实在太轻,让人很难把其行为和处罚结果画上等号,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起案件的出现,不仅让很多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极端案件再次回归到人们的视野,也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种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当然,这里的“不负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不接受任何处罚,只是不受刑事处罚而已。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此可见,对13岁男孩予以收容教养三年的处罚结果已经是在现行刑法体制下能够予以的最高处罚。

而众所周知,在中国,以收入教养制度为代表的少年司法并未形成体系,存在大量空白地带,相关的配套机构目前也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这也就是为什么会出现很多被收容教养的孩子其后返回原校继续就读的奇谈。笔者认为,这也正是很多网友对此判决结果不满的原因之一。

案件适逢两会期间,在今年的两会上,30多名代表联名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但笔者认为,简单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立法建议里的最佳方案。一方面,很难界定12周岁就是所划分有罪与无罪的适当界限;另一方面,倘若日后出现一起11岁少年的犯罪案件,此法仍是于事无补。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不应采取年龄作为“一刀切”的唯一标准,而应当将行为人的年龄、智力水平、生理发育水平、心理成长水平等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考量。

于是,我相对支持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这一观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指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虽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但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对犯罪行为的认知能力达到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水平,以此来判定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项制度。“凡有原则,必有例外。”不得不承认,这几乎成了不仅是刑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至理名言。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若是能够科学合理的引进,是足以弥补当下中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困境的。

笔者认为,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很有必要,但关键在于如何进行实施。一是如何去具体判定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恶意”。是去适当参考现如今刑法在14-16周岁减轻刑事责任的八大严重犯罪案件?还是参考社会舆论性、社会危害性?抑或是由承办法官进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二是如何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心理年龄的鉴定,由此确定其存在相对应的认知能力。现如今在智力水平方面的精神病鉴定仍存有不少争议,心理年龄的鉴定能否合理科学、使人信服是一个难题。三是真正考量此项制度的保障目的,并以此进行体系化建设。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无疑是给刑法可处罚未成年人开了一道口子,其后会不会形成“洪水猛兽”还值得进一步商榷。真正用刑法来处罚这名13岁男孩,是否会对“整体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针对未成年人,究竟是予以特殊保护还是予以相对应的惩戒,这是立法者应该首先考虑清楚的问题。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究竟是以孩童来看待,还是以罪犯来看待?这的确不好一下子做出回答。人民日报针对这一案件发表的评论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无罪与重罪之间,还是要打开妥善应对的司法空间,让公平正义,在每个案件中清晰可见。”我想我们作为普通公民能做的就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予以审视,思考出一个内心的答案,并各抒己见,最好可以将其发表在相关立法草案的征集意见中。

“仁爱只有在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至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的绿植之名。”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值得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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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孙琳琳供稿

责任编辑:高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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