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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是侠之大者还是违法犯罪?

时间:2023-08-01 18:10:26 来源:浙江工业大学 作者:胡敬寒

点击:1150 评论:0 字号:+   -

本文链接: https://www.universitychina.net/news/opinion/20230801/138856.html

最近几年的3·15晚会,除了“老坛酸菜”变“土坑酸菜”、儿童手表成偷窥器、男运营假冒女主播求刷礼物等黑心商家的“骚操作”频频上热搜外,一批以“老K”为代表的调查记者们,居然也火了起来。在镜头前,带着美猴王面具、声音也经过变形处理的老K自述,为了揭露某二手汽车交易平台欺骗消费者的问题,他卧底到内部,一开始只是普通销售,发现该岗位接触不到核心证据后“一着急一努力,工作业绩噌噌噌就往上涨了,从普通销售的职位一下子就到了公司的二把手”,是公司“名正言顺的高管”,不仅收入比原单位高得多,手底下还有十几个小弟听从差遣,“从那时开始节目组总导演每天都要亲自给自己打电话‘嘘寒问暖’,生怕我叛变了”。关于老K做卧底业绩突出升职高管的热搜,获得了六亿多次的阅读和近五万次讨论,一众网友纷纷为老K的敬业精神点赞,并表示,这恐怕就是现实版的“再不收网我就混成老大了”。

玩笑过后,隐性采访是否合法合规,依然值得我们追问。学界通常将隐性采访定义为:新闻记者在未被采访对象感知的前提下,运用摄像机、录音机或照相机等工具,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方法。在众多采访方式中,隐性采访向来是最有争议的一种,它与执法部门采用的卧底、间谍、甚至钓鱼执法等手段非常相似,记者一旦采用这种方法就意味着会亲身参与新闻事件,这必然招致来自法律和道德的质疑。

至今为止,我国依然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在普通法中也尚无有关“隐性采访”的专门条纹,宪法中对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规定又太过宏观,只有当隐性采访切实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后,这些法规才会发挥作用。由于“无法可依”,新闻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只能凭主观想象在迷茫中探索,这种探索自然很容易出现失误。

首先,虽然在“党管媒体”的原则下,我国新闻媒体有责任为党和政府发声、协助执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舆论监督,但新闻自由终究只是一种民主权利而非权力,记者自然也没有法外开恩的特权。在隐性采访中,记者既无权引诱他人违法而不算违法,也无权参与违法行为而不算违法。这不禁让人发出疑问,在某二手汽车交易平台“业绩突出”“被提拔为二把手”的卧底记者老K,是不是也参与了欺骗消费者,违法了呢?也许会有人说,记者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法院做出判决时,并不依据嫌疑人的出发点,而是依据他的行为,所以善良的出发点并不能抵消违法的事实,合乎情理的事情不一定合乎法律,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情理与法理的冲突。

其次,人们通常会认为“偷拍的东西还能有假吗”,歪斜摇晃、昏暗模糊的画面和嘈杂混乱、时断时续的声音增加了报道的真实性和吸引力,被揭露者毫不掩饰的行为和语言又能给观众带来巨大的心理满足。“隐性采访”既是《焦点访谈》等批评曝光类节目收视长虹的秘诀,也被一批新闻从业者奉为圭臬。迷信“隐性采访”的危害显而易见——对新闻报道真实性的警惕降低。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纸做的包子》报道后,迅速引发关注,包括央视在内的众多媒体纷纷转播;7月16日,北京专案组初步查明事实真相——该报道系“透明度”编导訾北佳炮制的新闻; 7月18日,北京电视台承认对《纸做的包子》报道“审核把关不严,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新闻造假所带来的危害,远胜于包子造假的危害,真实客观是新闻的生命和灵魂,这首先要求新闻工作者切守职业道德准则,不能打着“隐性采访”的幌子做假新闻,其次要求在隐性采访中避免“诱导式”采访,只做“搬运工”不做“生产者”。

针对后者,2014年卧底福喜工厂生产一线,揭露出这家美资上海福喜食品公司——多个著名快餐连锁店的原材料供应商以次充好,修改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使用过期产品,两本账本应付检查等违法行为的记者们给出了标准答案:“在暗访期间,我们采用的是“守株待兔”的方式,尽量不去引导采访对象说话,主要是通过镜头记录生产线上实际发生的情况来,披露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随意更改产品保质期这样一些情况。除此之外,我们整个报道的语言、图像组织上也非常慎重。比如,在调查的范围和对象上,就是集中在福喜公司本身,并没有将矛头直接指向麦当劳和肯德基。对于镜头所记录的事实,我们主要采取平铺直叙的方式,多描述,少用形容词渲染;对采访对象的图像、声音等进行保护性处理,等等。”真正有说服力的文字不是鲜明的观点和长篇议论,而是通过讲述事实对比、衬托,即所谓的“用事实说话”。

最后,隐性采访带来的道德危害可能比法律纠纷更严重,因为暗访和偷拍既是对被采访对象的欺骗,又侵犯了被采访对象的隐私,“诚实的报道不应当从不诚实的行为开始”,美国学者梅尔文·门认为隐性采访泛滥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如果我们出于担心自己的话会被刊播而不敢自由和公开地彼此交谈,如果我们对偷窥的眼睛害怕到了要切碎垃圾的地步,如果我们害怕自己的电话谈话被人窃听,那么我们将拥有什么样的社群呢?”此外,媒体侵权的行为能被观众认可是建立在捍卫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一旦公共利益不能或不需要捍卫,人们就会据此认为媒体是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刺激观众,导致媒体的公信力和人们对媒体记者的尊敬受到损害。

那么,隐性采访应该被禁止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回溯调查新闻发展史,隐性采访不乏成功案例:从纪录片《海豚湾》到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推动“替考罪”入刑再到韩国N号房事件曝光,在获取真相的前提下,隐性采访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记者生命财产安全,还能获得观众认可,为我国发展新闻事业、监督公权力、维护人民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对于隐性采访,各方媒体应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谨慎使用,才能使其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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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胡敬寒供稿

责任编辑:高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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