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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舌交错,言礼言社会;百家博思,证事证古今

时间:2018-11-06 21:47:36 来源:湘潭大学青年传媒中心 作者:陈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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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s://www.universitychina.net/campus/activity/20181106/52944.html

中国大学生网讯(通讯员:陈思乐)11月3日10:00—11:30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新闻三班与中文一班在经管楼201教室就”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不应该设置冷静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正方(新闻三班)认为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为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应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而反方则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没有必要性。

首先,双方一辩陈述了各自的立场。在口若悬河的激烈交锋中,“离婚冷静期”和“离婚诉讼冷静期”的概念差别成了两方辩驳对方的一大焦点,同时诉讼离婚期间六个月的调查取证、申请决议时间和一审到二审之间六个月的间隔与离婚诉讼冷静期二者的作用是否重合也成了一大争议点。正方巧妙的将离婚诉讼冷静期比喻成离婚夫妻双方处于白热化之时的一个暂停键,认为其对救治和修复危机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离婚诉讼冷静期的设置旨在为了让每对有需要的夫妻能够拥有冷静期修复情感和让法官更好的了解双方的真实情况。

辩手们激烈辩论.jpeg

(图注:辩手们激烈辩论)

对辩环节内,正方强调在“诉讼冷静期”间法官、心理机构、居委会等主体的介入有利于夫妻双方更好的厘清关系,认清事实。而反方二辩则觉得两个“冷静期”都设有相关机构进行协调,两者的作用重叠,极易产生司法浪费,同时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关于“诉讼冷静期”的概念。

在质询环节中,正方三辩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小事证明了对一部分有需要的夫妻设置诉讼冷静期的必要性,冷静期的设置有利于双方理性离婚,更有利于社会正确的婚姻观的普及。反方则认为离婚能给双方带来解脱,冷静期的设置反而拖延了双方的受伤时间,同时冷静期各方主体的干预侵害了婚姻自由,是不需要也不应该设置的。

评委点评.jpeg

(图注:评委点评)

自由辩论期间,双方更是争锋相对,互不相让。提问环节,评委分别向正反双方提出疑问,双方更是对答如流,语惊四座。最后反方(中文一班)获得了本场比赛的胜利,反方二辩杨萌成为了最佳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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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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