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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最低工资的历史渊源及在失业保障中的作用

时间:2021-07-19 22:40:26 来源:西南石油大学 作者:郑岭丽 赵嘉晨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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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s://www.universitychina.net/edu/lunwen/20210719/95212.html

1. 前言

就业、工资一直都是为社会所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而与之相关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制度涉及范围更广,影响着社会多方的利益与权益,同时也是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十分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论述最低工资的历史渊源以及与失业保障的关系,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最低工资”这一社会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制度,加深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认识。

2. 概念界定

2.1. 最低工资制度的概述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支撑劳动者再生产的最低劳动报酬。且不包括加班所得的工资,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各项保险,以及在其他特殊条件下的补贴津贴等。最低工资与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起到“安全网”的作用,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

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各用企业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付出一定的劳动后,支付给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给劳动者,从而达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保证基本生活的一项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现代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1]最低工资制度是各国政府管制劳动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2]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针对维护工人劳动保障的,是由我国颁布的《劳动法》规定的,为保障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力后应获得的与付出的劳动力相符的最低酬劳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最低工资制度的设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机制。

2.2. 失业保障制度的概述

失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提供资金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保障。[3]失业保障的措施可分为主动的失业治理措施和被动的失业治理措施,即服务保障与资金保障。服务保障措施,是指国家从失业者本身能力入手,通过为失业者提供免费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失业者学习新的技能,提升失业者自身综合能力,并帮助失业者链接新的就业资源或途径,从而达到促进其更好更快再就业的目的。资金保障措施,是一种风险分担,将失业者个人失业后的损失分担到社会,从而降低失业者损失的措施。即以平常人们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为基础,为失业者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以保障失业者在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维持正常的基本的生活。

我国的的失业保障制度主要以失业保险为主,并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目的在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4]。失业保险在保障民生、维护就业局势向稳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推动其可持续健康发展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有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位一体”功能[5],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是实现社会福利和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最低工资的历史渊源

“最低工资”其实最早的是被看做一个经济学上的问题来研究的。最低工资制度的理论起源于古典经济学的工资最低限度理论, 最早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提出。[6]斯蒂格勒1946年发表的《最低工资立法经济学》是传统最低工资经济理论的代表。

最低工资制度最早是在新西兰发展建立并逐步向其他国家扩散发展起来的。在十九世纪末,因为西方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形成与发展,出现了资本集中与垄断,工人反抗热潮和劳资纠纷频繁爆发,在这样的背景下,1894年, 新西兰颁布了《劳资协调与仲裁法》, 仲裁法庭以此为依据授权裁定引起争议的最低工资标准。[8]在新西兰之后,澳大利亚于1907年颁布了建立工资委员会制度的法规,澳大利亚的最低工资制度开始成型并实施开来。随后,美、英、法等国也在借鉴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和结合本国实际的基础上,相继颁布了最低工资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

1909年,英国通过了废除“血汗工厂”的最低工资法,并于1918年颁布了《劳动协商会依法》,建立起了最低工资制度。1913年美国建立了工和童工最低工资标准。随后在经过一系列曲折后,美国于1938年出台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正式的、更全面、覆盖人群更广的最低工资法在美国开始运行。而随着工人运动的不断发酵和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部分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法国、日本、韩国等等都陆续开始了最低工资法的制定与实行。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上许多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起了最低工资制度。

我国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已经有了制定最低工资法的想法,但是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实施。最终在1993年正式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随后又于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 确定了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程序。[9]

随着最低工资法在世界各国陆续的成型与颁布,国际劳工组织于1928年、1951年和1970年先后建立了关于最低工资的三个公约和三个建议书。到现在,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了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最低工资制度或相关的类似的规定。

4.最低工资在失业保障中的作用

4.1.最低工资反向促进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最低工资指用人单位依法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劳动者以劳动报酬。但是确立最低工资后,一定程度上却会造成失业率的上升。当然,最低工资所导致的失业率增加,并不适用于所有劳动市场,影响的只是部分工人,特别是均衡工资水平较低的工人,而不是劳动力整体。制定最低工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维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但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就意味着会存在最低工资的标准高出了部分企业的工资水平的现象。这时,企业觉得不赚钱或支付劳动力的费用大于了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就会适当减少对部分劳动力的使用,这样在劳动市场中,工作岗位的提供也就相应减少了。而另一方面,随着最低工资的制定,一些因工资过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而返回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又会回到城镇寻找工作。这时找工作的人就更多了,对工作岗位的需求增大。这就导致劳动市场形成供大于求的状态或者进一步加剧,失业人口、失业率也就随之增加了。

而失业人口增加、失业率的增高,对于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是很不利的,要怎样应对这些失业人口,怎样解决失业导致的社会矛盾,成为重点关注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就促使国家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失业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障的涵盖范围,增强失业保障对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水准的力度,增强帮助失业者再就业的可能性与帮扶力度,保证失业者在失业期间能有基本的温饱,避免因失业而造成社会矛盾或动乱。这就是最低工资对失业保障制度发展的反向促进作用。

4.2.最低工资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制定提供依据

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0]由此可得知,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两大标准的影响并受制于他们。失业保险金不能低于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当失业者失业后所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补贴严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时,则无法满足人们维持基本生活的需求,对解决或缓解失业者因失业带来的损失的作用也会降低。此时的失业保险,名存实亡,没有很实际的意义,不能达到失业保险的预期作用。反之也不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当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设立得过高,严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则会很容易导致失业者形成依赖心理,失业后的保障金比工作时的最低工资还高,为什么还要去工作呢?这样会降低失业者实现再就业的积极性,不利于解决社会失业问题,反而会加重社会负担。同时对社会基层拿着最低工资的工作的人们也会造成不平衡心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失业保障中的失业保险金必须要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度,在这个范围内制定合理的保险金标准。最低工资为失业保险金标准提供依据。

5.结语

最低工资制度和失业保障制度都是社会福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都是在人类历史中,通过各阶层的不断抗争、不断尝试和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而总结制定下来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促进社会福利的实现有着积极的作用。虽然,我国现行的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许多覆盖面不全面、获益不公平等问题和不足,但是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得到进一步发展,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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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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