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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

山东一高校调研:守住底线,勿让大学生兼职权益“可欺”

时间:2017-07-23 16:08:59 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作者:文/王向博 • 图/王向博 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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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队实践队走访黄岛区人民法院

暑假期间,山东某师范高校的大一学生张晓霞放弃休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在一家辅导班代课,一个小时40元的代课费对她来说是笔不小的收入。“代课也算是专业对口,既可以实践又可以挣钱,何乐而不为呢?”她这样说道。据了解,在山东省众多高校中,像张晓霞这样的课外兼职的大学生并不少见。

大学生兼职网、58同城、赶集网、各种大学生兼职QQ群、微信群、微商、甚至各种兼职小广告……大学生兼职的信息渠道越来越广,但工资报酬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恶意延长工作时间等各种兼职权益受侵犯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兼职权益“可欺”,兼职权益保障道路任重道远。

为深入调查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的多方原因,对症下药更好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7月18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携手同行实践队走访了山东省各高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及青岛市周边兼职中介等地进行实践调研。期间,该实践队采用问卷调查、采访等形式,深入调研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机制。

劳动者主体资格——维权“拦路虎”

7月的青岛,燥热难耐,路上行人步履匆匆,拼命想避开这酷热的“鬼天气”,而穿梭于青岛市各高校、公检法单位的携手同行实践队队员们的身影则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我国法律对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做了一定限制,根据1995年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李爱军律师在接受实践队队员采访时说,“大学生大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全日制几乎没有,因此大部分兼职大学生是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律师答疑解惑   王向博摄_副本_副本.jpg

实践队走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通讯员王向博提供

“劳动者主体资格?这是什么?”“大学生兼职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吧,兼职不也算劳动吗?”“如果我兼职权益受到侵犯,我会毫不犹豫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但具体怎么操作就不清楚了”在走访各高校调查过程中,一些在校大学生这样说道。在实践队队员们进行了简单的普法后,许多学生纷纷感叹,原来自己的兼职权益竟存在这么大的潜在威胁,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措施的缺失成了他们维权的“拦路虎”。

值得注意的是,兼职大学生中仍有不少在兼职权益受损后不知道或抵触使用法律武器维权,维权成本高代价大、不想太声张、维护社会人际关系圈等是他们的控诉,寻求媒体舆论的庇佑有时也成为他们的选择。大学生维权意识不强、相关法律知识匮乏等也是维权的另一道屏障。

中介与用人单位私下合作——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的“灰色地带”

“兼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不是很了解,但是现在周边兼职岗位的工资基本都是差不多的啊”“我知道中介方面会扣取一部分工资,但克扣占比这么大也是让人吃惊”实践队员在走访青岛市黄岛区一高校时向大学生们普及最低工资标准,“据山东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中表明,黄岛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1元,但黄岛区现今大学生兼职小时工资一般为10元。”

“现在大学生的兼职工资这么低吗?这远远超出我的预估。”实践队队员们在采访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时审判员牟林皱着眉头说道,“大学生兼职工资报酬问题、工作时间、工作强度以及人身安全问题是法院受理相关大学生兼职维权案件的大部分诉讼原因。”

实践队员们在走访高校时采访在校生了解到,大部分兼职大学生的兼职信息来源是中介,而直接给他们发放工资的也是中介而并非用人单位,那么大学生兼职工资报酬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去向也是显而易见。兼职中介与企业的私下合作社会上也是心照不宣,而兼职大学生信息渠道的匮乏也更促使了这种合作,也就加剧这一兼职权益保障的“灰色地带”现象。

实践队队员走进高校进行问卷调查 王瑶摄_副本.jpg

走进高校开展问卷调查 通讯员王向博提供

在采访中实践队队员们发现,选择课外兼职的大学生基本上不会与用工单位或者中介签订合同。而今年上半年河北大学一女大学生在兼职中因用人单位强迫加班吐血身亡的案件也成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的一血淋淋的例子。用人单位因未于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而恶意用工,侵害其合法权益现象屡禁不止。

内外兼修——大学生兼职维权要多方“补课”

“首先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要提高,要考虑到维权成本与社会效果的双重叠加作用,不要仅仅局限于维权的难度和成本问题上。”李爱军律师向实践队员们这样讲,“如果你们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只要诉求得当、证据充分,胜诉率是很高的,这对以后的整体兼职环境会起到震慑和净化作用,社会效果是相当大的。但如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人都这样,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据实践队调查,大学生兼职相关立法、司法方面也是较滞后的。对此,黄岛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牟林表示,“法律具有滞后性,也具有预判和指引作用。法律也是社会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大学生寻求兼职权益保障的司法保护,我们当然会竭力帮助。另外相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迫在眉睫。”

现场提问 王向博摄_副本.jpg

牟林审判员为队员们答疑解惑 通讯员王向博提供

“对于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高校内部比如校团委也应有所行动。我建议在校团委内设置一个专门部门,管理大学生兼职问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教授田国兴在接受实践队采访时向队员们建议道,“社会方面也需要‘补课’,诸如律师事务所、法院等相关部门与校内兼职权益保障部门的良好接洽也是必不可少的。”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机制调研之路任重道远,高校、兼职大学生自身、立法司法部门、社会相关组织各方都需要“补课”。据调研团队负责人介绍,在接下来的实践活动中,携手同行实践队将会继续搭建兼职大学生、用人单位与社会相关权益保障部门间联系的桥梁,从而更好地保障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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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王向博供稿

责任编辑:高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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